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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加快打造千亿级电子信息产业集群

[14]参见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507页、第511页、第513页。

(二)有意之力:主导力量定位与社会主义本质的完整对应 社会主义的本质在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9}373。(二)主导力量定位确立后的内涵衍变 然而,尽管经过1993年修宪,国有经济的主导力量定位就在文本意义上确立和固定,其基本内涵由中共中央此后的一系列政策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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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我们可以考虑,将《宪法》第7条与第14条第4款相衔接,使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成为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建立并不断健全的根据与动力。人类历史上私有制条件下的所谓国有,实质上是私有国营,表面上的国有只是营(营建或经营)过程的需要,最终的归属与分配并非在国的层面,而是要落实到私(或是私家,或是官府)的层面。(一)有义之利:国有经济发展对社会保障的推动 2004年,依据《宪法修正案》第23条,《宪法》第14条增加了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过去五年的预算报告来看,调入公共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方面的支出各为14.7亿元、40亿元、50亿元、65亿元、184亿元,占当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的比例从2.61%升至12.97%。而在现实中,国有经济发展所获之利也就有了推动社会保障之义,成为有义之利,实现了义利的统一。

摘要:  1993年修宪后,基于中共中央对于国企境况的论断,国有经济主导力量定位的基本内涵持续发生了积极的变迁。而后来还曾强调的竞争力要求,某种意义上也有在竞争中超越其他类型资本之意。节制资本主张,确实像孙中山先生认为的那样,有一定的公平性{33}355。

可是,我们更应认识到,孙中山先生的主张不单是节制私人资本,还是要发达国家资本,即并非简单地以节制而节制、为节制而节制,而是要通过发展国家实业来达到特定政治目标{33}391,是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的并用。在近年来国有经济显著发展的背景下,应将国有经济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衔接,通过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更多用于民生事业等措施,突出主导力量定位中促进民生改善的首重和首要内涵,落实全民所有的宗旨和避免与民争利问题。该决定强调了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同时,增强了国际竞争力要求,并出现影响力和带动力的表述。而此后的二十余年,在国企改革深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刻调整的背景下,在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宪过程中,该条规定未再出现变动。

后一时段,国有经济的发展、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并更多地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事业,实际上构成对于获得社会保障权利的制度性保障,进一步反映主导力量定位与社会主义本质的对应,以及在体现公有制这一主题上的回归。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其他各种经济形式(尤其是个体、私营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于是,从1982年时要求国营经济不得限制和排斥它们,改为要求国有经济应在竞争中取得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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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制宪报告指出,国营经济已经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表现在它的日益强大,而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就特别要注意逐步建立社会主义主要经济基础的重工业{5}。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所有制{23}{24},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直接否定,服务于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的目标,并表现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者集体所有制。主导力量定位基本内涵的衍变与国企改革是关联却不完全等同的关系,即不是国企改革直接牵动了衍变,而是中共中央根据对改革背景下国企境况的理解及判断,适时适度地调整对于国有经济的要求,从而使得主导力量定位的内涵持续发生了与国企境况相关但不完全等同的衍变。而在理论层面上,本文亦是推动作为我国根本制度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宪法》第7条等关于经济制度规定的内涵清晰化、规范化的一种努力。

五、结语 1993年以来,前一时段,国有经济主导力量定位的基本内涵在修宪后发生了持续变迁,这与当时国企的境况关联却不完全等同。由此,国有经济这一概念以及国有经济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的定位(以下简称主导力量定位)在宪法上获得确立。而国有制固然属于公有制范畴,但严格说来,它与社会所有(最终是自由人联合体中的个人掌握全部生产)尚不完全等同:于此,实现的只是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尚须体现和落实为全民所有。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二○二○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其二,主导力量定位内涵的衍变,改为围绕控制力和竞争力这两个要素而展开:关于控制力,1993年要求的是控制经济命脉,1997年为控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并提出要对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正是在此意义上,确实可以说,如果《宪法》去掉第7条,那就不符合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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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说,1993年后,在国企利润持续下降,甚至不及上年同期的一半的盈不抵亏、亏损高居不下的情况下,国企愈益陷入困境,加上从中央到地方主动采取的各种抓大放小和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改革措施{15}{16},就使得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仅难以再用所占比重来衡量,当时新提出的竞争力要求亦不完全适用。[14]即不仅是论者指出的直接投资于民生领域。

孙中山先生主要看到这种主张不似社会主义革命那般地激烈{32}384,却相对忽略了探讨发展国家资本的正当性问题,既未说清国营较之私营在效率(效益)上的高低,亦未道明国营的收益当如何分配。而从党的十五大报告看,恰恰后一种理解可能较为贴切——到1997年,支柱扩展成为对于国企的整体定位,然而,与之相伴却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脱困工程的实施:当时,相当多国企出现了生产经营困难,国企改革被列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要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14}。也就是说,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将超越第44条、第45条的原有范围,终能涵盖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等方面,但又不致内涵过于宽泛,即仍小于所谓中间分类的社会基本权{39},不涉及平等就业、劳动报酬等其他宪法条款所规定的权利。而重要的是,鉴于当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应将制度性保障与基本权利结合起来,使前者成为后者客观法的功能侧面之一,从而,制度性保障由当初消极地旨在避免特定制度与立法相冲突,转变为立法机关负有积极义务来建立健全有助于基本权利实现的各种制度{35}{36}。(二)国营经济的历史背景:节制资本主张的影响与局限 我们还应注意到,我国国有经济的前身是国营经济,具有特殊历史背景。1954年制宪,正式在第6条规定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并专门规定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12]确如论者所言,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固定与明确。然需看到,1982年时,主导力量定位即已入宪,1993年修宪只是将其由国营经济移用于国有经济。

基于此,1936年五五宪草拟定,公用事业及其他有独占性之企业,以国家公营为原则,并可依法限制妨害国民生计之均衡发展的私人之财富及私营企业;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纳入这些内容,还对国营、省公营、县公营等作了规定。主导力量定位体现于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结构和不断扩大影响,体现于深化国企改革而增强国有经济本身的活力,体现于国企积极履行其社会责任等方面,而本文加以明确的是,还应体现于上缴受益并逐渐提高上缴比例,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和水平提升,以此保障和改善民生[14]。

那么,较之人民对于无产阶级的概念超越,从国有到全民所有,在思维上跨度较大。(一)主导力量定位的沿革及其内涵衍变 新中国成立前后,通过革命根据地公营企业迁入城市、将三座大山所办的企业收归国有、实施社会主义改造以及开展社会主义建设,逐步形成了作为我国国有经济前身的国营经济{4}。

这两点还分别贯彻了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29}111的公有制占主体要求和共同富裕追求,显示了我国的国有经济与私有制条件下那种国有经济的本质区别{42}。1997年调整为不是国有经济比重越高越好,只要公有资产占优,可以允许国有资产比重减少一些。这些启示我们:国有经济作为政权所创制和经营的经济类型,绝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类型,而是一开始就带有很强的政治属性[6]。而前已论及,国有制的根本宗旨在于落实为全民所有,确保国有经济的发展成果在根本上属于全体人民、主要用于民生事业,这正与修宪确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意旨相契合: 既然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有制的实质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那么,国有经济的发展就构成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就尤其要为社会保障水平的相应提升作出应有的贡献。

1949年,《共同纲领》第28条便将国营经济定位为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概言之,主导力量定位在沿革中,基本内涵经历了由强调控制经济命脉到突出比重要求、由相对下调比重要求到同时强调比重和控制经济命脉的衍变过程。

注释: [1]参见:《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84年10月20日)。这颠覆了古人所言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5],转而要求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并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以防止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的过度膨胀。

主导力量定位的基本内涵衍变及其构成的宪法变迁样态表明,党不仅领导宪法修改,也在宪法变迁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在推动作为经济制度规定的第七条多次变迁(规范意义上的变迁)的过程中显示出审慎态度和长远眼光。将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就会使主导力量定位的内涵得到丰富、意义得到提升——国有经济的诸种力有了更多的意,进一步成为有意之力。

只有基于这种认识,才能更好理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革命根据地1931年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号召将帝国主义控制的银行、海关、铁路、航业、矿山、工厂等收归国有,并确立土地国有的目标。而主导力量,顾名思义,必然要求具有相当的力。这种关联却不完全对应的关系便是1993年后国有经济与国有企业的基本关系。

关键词:  国有经济 主导力量定位 宪法变迁 制度性保障 民生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二)主导力量定位与国企改革:又一种关联却不完全对应的关系 进一步分析,还会发现,不仅国有经济这一概念在宪法的确立是由国企改革所牵动,而且主导力量定位基本内涵在1993年修宪后的衍变也与国企改革存在关联。

前已述及,国有经济的前身国营经济在《共同纲领》(临时宪法)即有规定,并拥有更早的资产基础与思想渊源,故其作为一项制度的确立先于我国的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符合原本(施米特意义上[7])制度性保障理论对于制度的既存性要求。另一方面,更加重要而且亟需强调的是,还表现为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不断地、大体同步地推动民生的保障与改善——如果着眼于当前作为第一位要素的活力,可以说,正是因为主导力量定位的两重内涵分别形成了国有经济与人民福祉的紧密联系和它本身巩固与发展的充分理据,故而,使得活力要素居于控制力、影响力之先,一如前述推动社会保障、促进民生改善居于两重内涵的首要地位那般。

(参见:顾功耘.论国资国企深化改革的政策目标与法治走向[J].政治与法律,2014(11):85-86.) 【参考文献】 {1}项镜泉.深化国企改革必须尊重宪法[J].国企,2014(7):66-68. {2}评论员.依法进行国企改革[J].国企,2014(11):1. {3}编写组.宪法和宪法修正案学习问答[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185. {4}张全景.坚定不移地搞好国有企业[G]//刘国光.共同理想的基石:国有企业若干重大问题评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序:1-2. {5}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1954年9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1954-09-16(1). {6}董必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两年[N].人民日报,1951-10-01(02). {7}周恩来.政府工作报告[N].人民日报,1954-09-24(01). {8}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上卷[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188. {9}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1982年11月26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N].人民日报,1982-12-06(01). {10}社论.紧紧抓住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进一步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的活力[N].人民日报,1985-09-21(01). {11}荣毅仁.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若干问题刍议——重读宪法的几点体会[N].人民日报,1986-03-30(05). {12}苏文.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分——五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N].人民日报,1991-11-20(05). {13}卡里斯托夫·帕斯,布赖恩·洛斯,莱斯利·戴维斯.科林斯经济学词典[M].罗汉,等,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14}李鹏.政府工作报告——1998年3月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N].人民日报,1998-03-21(01). {15}江泽民.坚定信心明确任务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上海、长春召开的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1995年5月22日、6月26日)[N].人民日报,1995-07-13(01). {16}国家统计局.宏观调控成效显著优化结构势在必行——1996年经济形势及1997年展望[N].人民日报,1997-01-23(01). {17}芦部信喜.制宪权[M].王贵松,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18}许志雄.宪法秩序之变动[M].台北: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10:134. {19}康拉德·黑塞.德国联邦宪法纲要[M].李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20}编写组.政治经济学名词解释[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3:18-20. {21}冷兆松.马克思关于所有制实现形式否定之否定理论[J].求索,2005(3):56.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421-422.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81. {24}马俊驹.国家所有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结构探讨[J].中国法学,2011(4):90. {25}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99. {26}R·K·米什勒,S·雷维森卡.英国的国有企业[G]//吴柏均,译.徐传谌.国有经济评论(2013年第2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10-11. {27}李昱.国有经济功能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G]//徐传谌.国有经济评论(2011年第2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2-3. {28}许崇德.宪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95. {29}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498. {30}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1}余斌.公共企业的政治经济学分析[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5(5):4. {32}孙中山全集:第5卷[M].北京:中华书局,2011. {33}孙中山全集:第9卷[M].北京:中华书局,2011. {34}孙中山全集:第2卷[M].北京:中华书局,2011:521. {35}法治斌,董保城.宪法新论[M].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141. {36}张翔.基本权利的体系思维[J].清华法学,2012(4):32. {37}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95. {38}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4年3月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N].人民日报,2004-03-09(02). {39}郑贤君.论宪法社会基本权的分类与构成[J].法律科学,2004(2):5. {40}许琳.社会保障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40. {41}吴越.经济宪法学导论:转型中国经济权利与权力之博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13. {42}卫兴华,张宇.社会主义经济理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72. {43}宋方敏.着眼于做好国企改革大文章[J].红旗文稿,2014(9):18. {44}袁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基本认识问题[N].人民日报,1995-01-28(10). {45}纪思.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N].人民日报,1995-10-26(09). {46}刘国光.论解决两极分化必须大力发展国有企业[G]//刘国光.共同理想的基石:国有企业若干重大问题评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257-259. {47}刘伟,蔡志洲.中国经济发展正经历新历史性转折[J].求是学刊,2011(1):56-59. {48}周新城,吴强.评国有企业与民争利论[J]//刘国光.共同理想的基石:国有企业若干重大问题评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140-142. {49}夏斌.关于顶层设计的思考[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2(4):4. {50}刘俊海.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思考与建议[J].法学论坛,2014(2):55. {51}史际春.论营利性[J].法学家,2013(3):8-9. {52}胡钰.认识国企要有思想定力——国企的改革历程与存在价值[J].人民论坛,2014(38):51. 李响,法学博士,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换言之,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制才是全民所有制、国有经济乃是全民所有制经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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